一些成熟的法制国家,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下放立法权的。每个国家无论是什么意识形态,无论采取土地公有制或者私有制,必须面对现实,因为不动产的产权关系是最复杂多样的,各国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不遗余力地重点规范不动产的产权关系。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有些急功近利,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并且有些地方官员心术不正,企图通过获取立法权、执法权来达到自己私利的目的。
譬如,有些地方招商引资时制订一些招商引资的土地政策,对于一些环境污染的外资企业也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环境污染的代价则由当地居民来承受,治理环境污染的重担则由当地政府来擦屁股。这种倾向是普遍性的,相当于协同犯罪。有的地方官员制订宅基地的土政策,占用大量农田分配大量宅基地,破坏中央的宅基地政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订适度从严的不动产登记法,平衡公私利益关系、眼前与长远利益关系和民族利益关系等,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如西部人口稀少的农牧渔业区,牧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供应与登记;东部人口密集的农业区,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可以不同情况从严甚至于中断供应。耕地、森林面积计划与征用较为从严登记,牧草地面积计划与征用较为从宽登记等等。
要坚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制定地方法规,特别是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这种中央尚未立法而地方先行立法的的情况,认真对待每法、每条款的制定工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于现行的不动产地方法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等作出必要的调整。如《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过去他们没有的可以补充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这些使用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不一样,他们原来规定的是99年使用期。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和本条款生效后,他们可以据此进行修正。
3.下位法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
包括有两层意思:一是地方法规不得与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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