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特别规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过去一般财产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规定与界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实效性。
(6)信托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信托关系开始,以制度信托关系与普通信托关系呈扇形分布与展开,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更上一层楼。
普通物权法体系里面,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权极其重要所致。所谓制度信托关系,就是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于一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的信托关系,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观条件、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普通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担保物权法体系里面,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普通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权利)等义务,与此同时债务人负有及时、完全、安全清偿债务等义务,故形成双向性、双重性的信托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信托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信托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信托关系,是各种信托关系中“重中之重”。
(7)合同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中的合同关系,有正规化、模式化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正规化、非模式化的合同关系;有强制性、半强制性的合同关系,也有自由选择式、半自由式的合同关系;有成文法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关系;有单一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复合式的合同关系;有单独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共同式的合同关系;有纯权利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纯义务式的合同关系;有债权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物权式的合同关系;有临时式、短期式的合同关系,也有长期式、永久式的合同关系;有优先式、排他式的合同关系,也有被排挤式、被剥夺式的合同关系;有意定式的合同关系,也有法定式的合同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专门性的合同关系法,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燃力合同,赠与合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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