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前两个组成部分可定义为普通物权法,后一个组成部分可定义为担保物权法。融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内容最多的是普通物权法部分,融入技术物权法最多的是担保物权法。
“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大物权的概念,在一般财产权法中是根本找不到的,与这三大概念关联的新概念简直是不计其数。
物权法“总则”的规定,开门见山地提示核心概念,整合法律资源,平整、协调法律关系;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抓住法律的重点;“物权的保护”与“占有的保护”互为犄角,各有特色;
“所有权”的规定弄清楚以后,为弄清“用益物权”打下了基础;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弄清以后,为“担保物权”打下了基础;
“抵押权”弄清了以后,为“最高额抵押权”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打下了基础;
“动产质权”弄清以后,为“权利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打下了基础,同时为“留置权”打下了基础;
“普通留置权”弄清以后,为“特别留置权”打下了基础;
“物权的保护”弄清以后,为“占有的保护”打下了基础;
微观物权弄清以后,为宏观物权法打下了基础;
单一物权法弄清以后,为系统物权法打下了基础……
——所有这些,都是《物权法》的特色,一般财产权法是没有这种特点与亮点的。
四则,法律效力有些区别。
《物权法》与一般财产权法都是民法,或者说都是民商法。中国民法往往是民商合一的,所以然,讲中国民法,很有可能是讲中国民商法。
理论上,民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效力是平行的,无所谓高下文野之分。但是,《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鹤立鸡群,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在这里,不敢说《物权法》怎么好、怎么优。却敢说《物权法》的系统性水平、新颖性程度、实用性功能却是出类拔萃的。
好吧,现在讲一下“法律效力”。
《物权法》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是非常突出、非常独特的。暂且不讲这三大概念,因为这几个概念讲起来是够冗长的了。现在讲点实际的东西,让大家见识一下这部法律的厉害程度。
《物权法》于2007年3月颁布,紧接着,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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