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从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到具体实施日期,需经过6个半月的准备期、磨合期,是因为此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方面与过去的规定有某些不相同之处,且条文相当的深奥,故要在时间上留有余地,让旧的财产法有个过渡阶段,以便于让新财产法与旧财产法较好地衔接一下,以免过于唐突造成人与法、法与法之间过度紧张。
2007年3月16日通过前,物权法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七次审议,社会各界关注程度和立法艰难程度,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未有的。
一般而论,一部法律的出台顶多是三审定谳。物权法却经过了八审定谳,光是系统性的物权法草案,就有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等专家派一稿,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人民大学等学院派二稿,以及由王胜明、姚红、杨明仑为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派三稿,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起草的四至七稿。从物权法理论到立法实践上,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广大物权法爱好者为此作出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攻克了许多难关,排除了许多争议,终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物权法实施日期一旦被确定下来就已经开始生效,各界人士应当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对于物权法精神实质或者重要条款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2.再谈物权立法的意义
物权法实施日期所昭示的意义,在于确定法律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溯及效力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
衡量法律的效力,不仅仅是从其本身应有的效力来考量,而且还要考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处于什么状态,或者说其自身独立自主的性能是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与作用,对于法律实践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指导作用。一部法律的正误优劣程度如何,出台前和出台后,是可以让广大公民发表意见,提出修改方案来的。但在修正之前,需保持原有的执行效力不变。
中国物权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财产法,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法。物权法起草、审查的13年中,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过许多指示,其中有很多指示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特殊意义。
譬如,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这个政治要求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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