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在其他民法以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效用?怎么不负众望地承担“基本民法”的历史重任?怎么以“四两拨千金”的方式实现法律效力的最大化成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之实用性,体现出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的突出表现,并不是一般的实用性。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占有关系,以及关系中的关系,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特殊性的,无论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固态的还是变态的、复杂的还是简单的、前进的还是后退的、集权的还是分权的、社会的还是个体的,也无论是一般流通领域的与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有物权价值与有经济价值的,全在掌握之中。
物权法之实用性,并不止于正确处理一般性的物权矛盾,正确处理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物权矛盾,也是在其目标管理范围之内。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不能处理的矛盾,物权法就可以处理。因为物权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确认物权”和“配置物权资源”。
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和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应用范围相对狭窄。
物权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时,涵盖全部制度信托物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和占有的全部财产,涵盖自然的、天然的、人造的和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全部财产,甚至于连无线电频谱资源之类非常特殊性的财产也包括在内。
物权法第41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将全民所有的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所有权进行最大化的确认、保护与利用。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是没有这种最大优先权、最大排他权的规定的。
4、严谨性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总体上是正确处理物权关系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方面狠下了功夫,构建了中国式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体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及其物权关系法原理来自于西方罗马法原理,所有制概念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别物权法原理,业主概念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原理。
迄今为止,一些大陆法系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