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这种执行效力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以及直接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是物权生效和社会公示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只是形式上的条件,而交付生效才是实质性条件。
因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争议,系由动产争议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一分为二。
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提倡自愿登记的办法,物权人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不是没有效力,只是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一般只好向恶意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提倡强制登记的办法,物权人取得不动产的权利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争议,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法》首创的一种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的效力存在于被确认以后,而不是在被确认之前。这种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原物请求权、重作原物请求权、更换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这些请求权都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请求权。但是,《物权法》并不是机械地援引《民法通则》,而执行效力却涉及到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以及权利、利益的几个方面,比《民法通则》的目的意义更加明确。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执行效力,明显优于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效力。
况且,一般而论,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往往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有些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上、权利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是受长期的诉讼时效保护的,尤其是知识产权等特种权利的保护应当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的保护。
关于占有人、占有关系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所有这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民法通则》和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与《物权法》“物权的保护”的有关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通常,伦理道德上和法理逻辑上,怎么也不会认同无权占有人也能够行使这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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