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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即物权法之排他性效力,是物权法执行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物权法实施日期开始之后,对于除宪法以外的同类内容的旧法律可以进行对抗,清除或者撤销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增加新法律内容,从而实施新的物权制度,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相对于执行效力来说,其是辅助性法律效力,有增强执行效力的客观效果。

物权活动中,有物权对抗无物权、有优先权排除无优先权、此一物权限制另一物权、优胜物权淘汰劣势物权、新成立物权消灭旧有的物权、合法物权排除非法物权,以及行使各种各样的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等,直接或者间接由物权法产生的执行效力或者溯及效力,都有可能生成物权法之对抗效力。

每种法律都有一定角度的选择性、实用性与排他性,以自身的特性彰显自己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每个权利人甚至每个义务人,只能在法律有限的对抗效力基础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物权法以及物权人、物权关系人和物权义务人、物权义务关系人,亦概莫能外。

中国物权法既是特立独行的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又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混合物权法,是规范与调整公共物权与私有物权、其他物权之一体化式网络系统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本身之对抗效力很有特色,物权法联合的对抗效力亦很有气派。作为21世纪新型的当代物权法,物权目标责任制不是限于民事责任范畴之内的,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包括在内。因此,物权法之对抗效力,基本上或者总体上应当是多种形式、多种规格、多种成分、多种法律效力并存的。诚然,物权法之单一对抗效力也是常见的,比较其他的一般民法之效力是较优的。

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从开始实施日期起,就可以独自地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对于其更新的内容和增加的条款予以法律的保护,使得所有的条款得以长期地顺利地贯彻执行。就其法律基础而言,首要的是与宪法规定相吻合,否则就会是于执行效力和对抗效力两个方面均大打折扣,甚至于丧失应有的效力。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一种法律权威性及其优先权、排他权的再现,主要是源于以下几个生成条件: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生成的对抗效力。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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