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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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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第3节)

力。

现行的《物权法》,不仅仅是新鲜出炉的“后法”、追溯权源的“专门法”、物权归属与派对的“具体法”,而且是民法中的基本法,也是担保财产的基本法。因为是2007年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后起之法”,于贯彻实施时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权甚至排他权。

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后法优于先法”的规定,《物权法》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体现出高度的融合性,与其他民法、一般财产法亦体现出通融性的一面。但是,作为一部新晋之法,与其他民法、一般财产法个别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是客观存在的。当两种民商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方面,就得依照现行的《物权法》之有关规定实施。

《物权法》赋予物权人的对抗效力,同时也是《物权法》本身固有的对抗效力,因为有些新颖性规定是《物权法》作出的,其他民法没有同类内容的规定。

物权法第56条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这是高级形式的对抗效力,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属于最显著的目标责任制。在目标对抗方面,具有极广度、极深度和极其复杂性、极其尖锐性、极其持久性等特征。利用宪法、行政法、物权法和刑法等一切法律资源,全力以赴地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所有的财产,必须予以严格禁止与严厉打击。很多专家学者恳切地认为,保护国家的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国家的财产庞杂无比,国内的国家的财产与国外的国家的财产一并保护。所谓“破坏国家所有的财产”,系指国内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破坏。破坏财产的办法,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物权、领土和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之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对抗效力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天候目标管理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每年遭受数以万亿元巨大的损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蒙受了很大的破坏。“国家财产防火墙”的对抗效力只能增强,决不能减弱。况且,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难题,关键在于,光有法制化还不行,还要加上法制民主化、法制科学化、法制严格化、法制威权化。

我们一定要以物权斗争为纲,纲举目张。对于保护国家财产的物权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物权斗争常抓不懈,铲除一切剥削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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