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关于“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的争议之相关资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先生,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一文中有大量的描述,本文摘自该文的相关内容。资料来源于《物权法名家讲座》第52页~第54页。
关于《法国民法典》,体例上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这些财产权法占法典中很高的比例,显得非常松散。该民法典并不代表大陆法系。同是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100年颁布实施,肯定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品种。《德国民法典》出台之后,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几乎是一边倒式地专门颁布实施“物权法”,鲜有专门颁布实施“财产法”的。
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体例上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同一特征,是对于财产权来源不明,缺少确认和利用财产的相关内容,总体上不如《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
另一大争议: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2005年,《物权法草案》开始公开地向全体公民征求意见,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其中,有些人激烈地反对制订《物权法》,认为这种法律跟解放前国民党统治阶级的《物权法》本质上是相同的,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而且断定了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
理由是,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行为。众所周知,凡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完全非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反对者还认为,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极其严重,有人企图以所谓的善意占有制度来保护他们的非法财产,进行合法化保护。继而提议,保护国家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等。
凭心而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核心价值观和立法目的意义是不能走板的。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在基本财产权法之《物权法》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并不过分。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实行一体化保护,只能在根本原则基础上加以利用。
争议的另一方,有民法学者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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