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问题有的已经缓解了,有的根本没有改观。甚至于公民的一些基本福利项目被取消了,大不如从前了。
2005年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笔者的意见与上述的两种意见都不相同。
笔者认为,修改物权法草案,首先应当从修改宪法规定开始。宪法规定的最大疑难问题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应当大胆地修正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即国有化。物权法的首要任务是确认物权,而确认物权不等于能够确认模棱两可的物权。
为了“从修改宪法规定开始”,笔者于2005年至2007年多次与有关部门提交过多篇建议书,总字数长达100万字。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回应。
第二是,全国经济形势日益变化和物权关系日益复杂。
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时候,对于财产来源、物权变动、行为后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界定是必然要求,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物权法进行界定。
中国经济通过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壮大了实力,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过,某些经济法只是限于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保护,对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保护很少涉及到,急需以物权法这种权源法进行根本性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大量引进外资,并且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中外合资制和各种慈善公益制等新型经济形式、福利形式大量涌现,物权关系日益复杂。在保护财产权方面,亟需建立健全一套权源法,这种责任毫无疑问地落到“物权法”方面。
权威解读文本中,立法专家们指出: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于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全国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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