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页~第2页。)
第三是,权利寻租空间巨大和破坏物权关系现象随处可见。
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大量流失,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问题比任何时候更加突出,物权权矛盾日益严重。
经济改革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法治不给力、改革开放失误、和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等原因,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流失非常惊人。
经济学家胡鞍钢撰文认为,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每年多达1万亿元。2005年10月份,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5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认为有13万亿。
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中国权利寻租空间,每年高达5万亿至6万亿元。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中国哪里有建设,哪里就有腐败。
有的地方建设部门前腐后继,接连揪出3个建设厅长。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矿权下放领域是贪污受贿最集中的领域,每年全国有成千上万贪官污吏一头栽倒这些不干不净的领域。
强迫、血腥征地、拆迁,是公然破坏物权关系的罪魁祸首。以改革开放为名强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有的被拆迁人以****等方式无力地抗议,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开动压土机、铲车碾压抗议征地、抗议拆迁的权利人。所有这些,分明是强盗资本主义、土匪资本主义的罪恶滔天行径!
为了增加物权法的份量,为了将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与私人财产进行一体化保护,遏制侵权、破坏物权关系的势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先生提出,要在物权法上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作为三种所有权基本类型统一规定。后来,立法机关采纳了这种意见。并且,正式的物权法条文中,在三种物权主体之上添加了“其他人”,显得更加圆满成功。
《物权法》颁布实施6年后,除了多个“房姐”、“房嫂”、“房叔”、“房爷”和“矿老板”被揪出以外,一个军中的大老虎束手就擒。这当然归功于新的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与《物权法》也有一份功劳。因为《物权法》是权源法,与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其他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动产登记法都有一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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