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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第8节)

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这为继起的民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大清民律草案》连同物权法一起夭折。

辛亥革命胜利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开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繁忙起来。各省党部公布了《党员背誓罪条例》、《反革命罪条例》、《处分逆产条例》等。党员背誓罪、反革命罪、土豪劣绅罪等新罪名成立。

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演讲中更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了大会通过的《农民问题决议案》,规定了地租的最高租额。1927年3月成立的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于同年5月起草了《佃农保护法》、《处分逆产条例》等七个决议案,只有这两种法律得以通过与分布。

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制订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全部民法由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第三编物权,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十章。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德国物权法、日本物权法的翻版。其中,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主要立法目的意义,在于保护私人包括官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之前公布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政治路线背道而驰。

国民党背叛革命、破坏国共合作统一战线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军事上、政治上、法律上与国民党反动派对着干。从1927年到1949年,根据地的主要物权法和国统区的《物权法》,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中国长期并存。其中,在抗日战争之国共合作时期有些调整,但“三七五减租法”是统一的。

红色革命根据地始终没有制订专门的《物权法》,而关于土地改革、土地权利与平均地权的立法,都是一些单行法。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一般规定为没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属于用益物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次土地革命经过抗日战争的调整期后,进入至第二次土地革命时期,围绕土地改革问题颁布实施了大量土地法律、土地政策规定。最著名和影响深远的是《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与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部全国性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1947年一直到解放后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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