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保护法进行全面改进以外,还应当包括物件关系法、知识产权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零物权关系法和物权侵害责任法等方面的新内容。应当是相当完整的基本民法、相当全面的权源法、内容饱满的担保物权法和更加中肯的物权制度法,既能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充分发挥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又能整体上提高宏观物权法的执行效力。
物权法典,应当是与民法典并列的另类法典,不应当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进行强行编制。
物权法,既有财产权法、又有非财产权法的内容,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大量公法的内容,而且公法的内容在物权法中所占的比例较重。至于公法的内容,加入物权法中是必须的,因为物权法是系统性的权源法,许多私人的财产是与国家、集体的分配关系相关联的,而且仅仅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而不规定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是根本不行的。但是,公法的内容,大量加入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加入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协调;或者说,物权法及其大量公法的内容,加入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协调。
既然如此,那么最好的选择方案,就是将未来的物权法典与未来的民法典区分开来。既可以让物权法典放心大胆地规定公法的内容,又可以让未来的民法典减轻负荷,也不会出现公法的成分太浓厚的状况而影响到民法典的本份编制。
当未来的物权法典,或者当现行的物权法,没有并入民法典的情况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那么,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编“物权法”,便可以由“债务关系法”或者“财产关系法”来代替之,这就相当于法国式无物权法的民法典。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没有财产权法的项目,可以借此机会增补进去。应当说,这种规划与实施方案就是帕雷特优先选择方案,确实值得研究。
标准更高,质量更好,内容更多,效力更强,适用范围更广泛,应当是未来物权法典的立法目标。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部分采纳了、部分没有采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物权法原理有了进一步的理性认识,逐渐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包括制订物权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典在内。
物权法与物权法典,只有一字之差,而立法思想、法律体例、文章结构、条文内容和应用范围却有很大的差别。
按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