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都可以成立土地共有制。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才是合法的,最合法的不一定是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统治阶级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制的看法是因人而异的,产生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土地是一种天然的资源,具有两面性。人们不加以利用,会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改善。人们过度的利用土地,会破坏自然的生态平衡,到头来终归得不偿失。土地是个死的东西,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行为科学却是活的灵魂,人类要改造自然、改造土地,首先得改造思想、改造自己。
土地的两面性是随处可见的。土地是最普通之物,又是最特别之物。土地使用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又是最特别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是最普通的物权人,又是最特别的物权人。土地是最广袤、最大宗的自然资源,又是最要紧、最紧缺的自然资源。整个地球村放眼世界都是土地,而毁损、破坏、污染、糟蹋、浪费土地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人们只是在土地之上生活,而不是在土地之下生活。
各国民法是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各国物权法又是以土地法为中心的。物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而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亦即皇冠上的明珠。物权法基本是民法,土地法基本是公法。粗看起来,土地物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却是最特别的物权,不但普通物权法处处管它,而且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处处管它。这么说来,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的普通物权,而是制度(含政策)物权与普通物权一并构成的杂交物权。就是说,在物权法中确实是普通物权,在土地法中确实是制度物权。
面对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物权谱上光写姓公、姓私、姓共什么的还不行,还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作文章。
土地的利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也可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然而,物权法当然是规定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忽略了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这么说来,物权法上是一个物权谱,非物权法是一个物权谱,非成文法又是一个物权谱。譬如,荒地怎么利用,空闲地怎么利用,物权法和其他成文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也不好勉强地作出明文规定。
土地的作用权,就是土地的用途权。其与土地利用权有一定的关系,有时候甚至于是根本一致性的。然而土地利用权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而土地作用权是没有多少弹性空间的。譬如,农用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2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