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的指示精神,对于这种错误倾向、错误观点必须彻底肃清流毒!
纵观各国的法制史,不难看出于绝大多数历史阶段是诸法合体、民刑合一的。现代以来的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分离或者适当分野,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却反过来对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进行重新组合,自然有一定的客观需求与法理支撑。至于谁是正统的物权法谱,谁不是正统的物权法谱,应当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进行正确判断,不能用唯心主义的方法论进行错误的评说。
理论界仅仅关注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两个方面,对于制度物权的研究存在空白地带。填补国内外空白,既是亟需的,也是很有必要和很有建树的。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观
1、制度物权
制度物权,包含政策物权,实指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性物权和最优先的高端特种物权。广泛分布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扎根于文化领域以及其他的几大重要领域,是门类比较齐全、影响面特别大、强制性程度很高和社会化管理、民主化监督的一类法定的物权。
制度物权,一般是涉及公共性质或者公众利益的特种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多样化和威权化的高端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与气魄。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在大的法律关系中,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制度物权,盖由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规定,一般是不认同契约自由主义或者意思自治主义的强制性物权。宪法是制度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法是制度物权的基本保障,行政经济法、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是制度物权的技术保障或者专门保障。为彰显制度物权法的统一性、强制性与威权化色彩,执法时一般会拒绝传统的习惯法、自然法等非成文法,以法定的物权格式反对物权自由主义行为,创造更高雅的法治环境,带头规范与平整社会化的物权关系。
制度物权的基础制度,是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重点延伸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重点保护制度,社会主义公共品供给与分配制度,现代化的福利社会主义制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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