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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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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7节)

目的。

然而,在某些领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不是很明显,存在交叉关系或者通融关系,在这种情势下再硬性地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主张就不明智了。

经济法、公司法和商法、财产权法中,既有公法的内容,也有私法的内容,根本无法定义为公法或者私法。

宪法是最典型的公法,里面也有一些保护私人、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条款;刑法也是典型的公法,某些严重侵犯私人利益的犯罪分子同样为刑法所制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谓公法与私法,主要是西方学者的理论主张,有些方面不能自圆其说,仅仅作理论参考。通常,我们对于公法来说,主要是指以行政法为代表,对于宪法、刑法忽略不计;我们对于私法来说,主要是指以民法为代表,对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忽略不计。

关于私有财产或者私人利益的来源,事关国有、集体、私人三大门类的所有制或者企业之中。相信全国的每个公民,即使是一辈子在私营企业中取得财产权,也或多或少地享受过国家或者集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品,或者享受过社会福利的益处。现在中国全国的土地是公共所有制的,每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从中获得利益或者便利条件;占全国人口七成以上的农民享有的土地是集体共有制的,是最大宗财产的来源之处。

由此可见,很多公法并不是绝对的公法,很多私法并不是绝对的私法。

但是,有的法学家打着公法牌、私法牌这两张王牌,极力反对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融入《物权法》中,对于现行的《物权法》大加斥责与抨击,这种胡说八道的影响很大,必须拨乱反正,肃清流毒。

土地、河流、海域、森林、矿产资源等财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名义上是由公法规定并与“私有财产”相区别的,但这些自然资源所发挥的效用与红利最终由全民包括私人来分享。自然资源物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自古以来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公权私化对于任何经济社会来说绝对不是一件好事,必须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法,既是对公的,也是对私的,可以是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甚至于可以是对外国人在中国置业的业主的,所有的登记机构是公共事务的机构,即使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国家,并没有什么公法与私法的明显区分。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来说,实行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是既定的大政方针,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使用权,既是可以对公的,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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