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全民、集体所有制可以适当地向私有制放权让利,特种、特别、要式物、封闭式所有权与特定的一般、略式物、开放式所有权仍然有一定的交集。
如农用地也可以由私人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私营企业等,物权的价值与经济的价值两者之间都能够协调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物力资源为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服务,综合性地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
理论上,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可以包含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然而,理论上的可以包含与实践上的不可以包含也是客观存在的。
表达方式上,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内部的物权关系,应当以制度信托所有权确认之,遗憾的是,理论界和老百姓之间罕见有这种正确的表达式。语言习惯上,很多人言必称所有权,从来没有称呼什么“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经济关系,常常称之为所有权关系,另外还有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即使是如此,全民、集体所有制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3)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物权关系广泛、经常、铁定的存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中,他们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等,起杠杆作用的关键在于完整的、完备的、完善的制度信托关系。没有制度信托关系,公共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就很容易虚设、悬空和落空,国有、集体的资产就会遭到经常性、大规模的甚至于毁灭性的破坏,一发而不可收拾。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依法享有对全民所有的资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控制权、信托统治权,包括信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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