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就是解决制度物权关系的瓶颈问题,高屋建瓴、触类旁通地一举平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的各种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以及杂交的和其他的物权关系等等,需要一个桥梁式、杠杆式、中介式物权关系来加以规范与调整。——这种物权关系,称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不是空洞无物的、装腔作势的、吹吹拍拍的、故弄玄虚的理论,而是实事求是的、辩证施治的、有的放矢的、缜密科学的理论。其能够使得所有制、所有权等权利人不虚位,使得信托物权人不越位,也能够使得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平共处,以点带面式地统领物权关系的全局,许多老大难的疑难问题和历史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让大家醍醐灌顶、破涕为笑。
以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例。当全民所有权确定以后,一般而论,就构成了全民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通用公式是:
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对外的物权关系,仍然称之为国家法人所有权,或者称之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至于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如何集权,如何放权,如何投资、分红、分配和消费,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如何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等,是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协调机制来加以正确处理的。
对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物权法而言,主要内容是“一致对外”的物权关系,很少涉及到“一致对内”的物权关系,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则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法律内容的浅薄,法律内容的浅薄反过来加深加固了理论基础的薄弱。于是乎恶性循环下来,连锁反应式地落后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权法”。
《物权法》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提国有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第55条规定的〖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不提国家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类似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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