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基于担保物权而顺势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就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关系。由于担保物权专业性强的缘故,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制度物权除了原始联系以外,一般较少发生瓜葛,故实为相对纯正、相对独立的一类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系指基于担保物权而生成的中级物权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链接、粘连、关联、同一、共谐、并进和限期完成之法锁关系,一般优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债权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普遍存在双重性信托责任,普遍存在反所有权中心论和反所有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新方针,建立健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新方针,以半强制性手段清偿债权债务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并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各种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均能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亦即各个分支性质的担保物权关系,并有各自的功能、形态与法律效力。
所谓半强制性手段,是指民事主体担保物权关系中客观存在的半自由、半强制性手段。
半自由,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仍然保留着的契约自由,债权人不得强迫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亦不得在担保合同中附加霸王条款,更不得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随意强取强夺。
半强制性,就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共同形成的法锁关系的强制性,于担保期间锁定了债权与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时间,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等,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即使是债权人也感到一刻也不能轻松。
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需要将普通物权关系相对地隔离起来,以免于发生物权关系的错乱现象。譬如,担保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之目的意义与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两种物权关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实际应用中该区分的就要区分,该切割的就要切割。否则,把担保物权关系当成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把普通物权关系当成担保物权关系,降低或者拔高物权关系的行为,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关系,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担保物权关系还有一种普遍性现象:因为都是经济领域中产生的专门性、趋利性和扁平性物权关系,各物权主体之间很少涉及到身份权,所以与所有制关系法很少发生关系,各权利人主体适用于同一游戏规则,不能允许任何人搞特权、搞特殊化。平等机会,平等参与,平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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