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无论是民事活动或者是公事活动,只要是触犯了刑法,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执行之。在中国古代,贪污受贿一万贯钱与盗窃抢劫一万贯钱,均适用于同一刑法标准,这是民刑不分的好处。
(2)交集
民事主体开展的和公事主体开展的担保物权关系,当然存在交集。
一则,全民所有制企业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存在性质上的交集。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制法上表现为公事的主体,所有权法上则表现出民事的主体。尽管国营企业有时候也标称之为“公事主体”,却不能如政府、法院、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之类的公事主体那样发生担保物权关系,毕竟经济上的公事主体与政治上的公事主体两者之间的资格是不一样的。
二则,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强制性优先权方面存在交集。
公法上的扣押权、扣留权和物质权、人质权等,均为强制性的优先权,特殊情势下甚至于可以“先斩后奏”,特事特办。此类担保物权的一些强制性办法后来部分地适用于民事主体,于是形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抵押权、质权(封建制度以后不包括人质权)和留置权。
事情发展到现在,所谓担保物权也只不过是百变不离其宗,通过占有控制与处分担保物的办法,迫使债务人老老实实地清偿债务,与公法的担保物权法的章法如出一辙。
三则,担保物权关系与其他的物权关系有可能存在交集。
担保物权关系是从普通物权关系中脱胎换骨出来的,故某些担保物权还可以保留普通物权的痕迹,暗中发生跨门类的物权关系。如许多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关系,适用规则是“抵押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在一定的条件与范围内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关系同时进行,或多或少地暗中发生跨门类的物权关系。
制度物权关系可以融入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普通物权体系中附有制度物权色彩的,同样会带到担保物权关系中来,变成染色体式的担保物权关系。将三种物权关系融合在一起这种交集,可能是最大的交集。在处理这种物权关系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要相信办法总是比困难强。
商品经济社会,商品贸易活动异常活跃,各种物权关系、债权关系麋集一起,能量非常巨大。好在担保物权法为规范与平整担保物权关系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在正规化、规范化、条理化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在解决三角债、赖债、逃债等方面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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