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的用益物权关系,相当于收益租赁权的普通物权关系。减免农业税的,应当是享用权式的用益物权关系,不但不向国家交纳农业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费,这比旧社会的地主更加实惠,旧社会的地主也只不过是国家的信托土地所有权人,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所谓皇粮国税是永远免除不了的。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将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也列为用益物权,这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法理学概念是个严峻的挑战。究竟其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分配得来的农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才是真正的用益物权关系。尽管如此,前一个用益物权关系人是法定的权利人,后一个用益物权关系人是意定的权利人,两者之间的性质与权限也是区别很大的。
既然法定的用益物权人享受了先取特权、免税特权和农业补贴,自然就会增加相应的义务。因可归责于承包权人的抛荒地,国家不但不给予承包权人以农业补贴,而且会倒扣经营补贴,相当于违约的罚款。对于许多从事种植业的承包权人而言,附加值仍然偏低,甚至于也有亏本的,不如外出打工赚钱来得容易,农业生产承包制到了崩溃的边缘。所谓三农的问题日益严重。
2、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是指除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普通物权关系。严格地说,这是指非流通领域广泛存在的义务性的物权关系,而不是权利性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关系中基于供役地与需役地形成的物权关系,基本上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为了正确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了平整地役权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之间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来说,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会自觉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人提供免费或者象征性补偿的义务。地役权人得到供役地权利的土地便利权之后,也不能随意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之上谋取私利,需要认真履行维护该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这当然也是重要的义务项目。
遗失物、无主物、地下文物的拾得占有关系,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野生动植物发现的占有关系,所有这些都是通用性的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所有这些意外性的占有关系,都不是经济活动范畴,只是自由活动范畴。从成文法和道德法等层面上统一要求,拾得人、发现人以及保管人等普通占有关系人,都得认真履行上交、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随意地将那些本来不属于自己所有之物归为已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4页 / 共2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