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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种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并不是要求义务人一律不需要回报,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农村田野地役权人行使截水权、取水权或者排水权时,如果有利益分成,适当地给与供役地义务人以相应的报酬;遗失物拾得人也可以依法领取赏金,或者让遗失物的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等。
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并不是物权法的重点对象,故而规定的内容较少。究竟其实,家庭、夫妻关系中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具有普遍意义。通常,法律关注的对外式的物权关系,对内式的物权关系会在继承法、婚姻法中集中规定。实践过程中,需要融会贯通,综合研究,力求透彻地掌握精神实质。
第二类,纯粹的与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1、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
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平民化、大众化的一般物权关系。完全由普通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对此可以不管不顾,让当事人自由自在地行使物权和成立普通物权关系。一般动产的交易只需要遵守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即可,既不需要公法的介入,也不需要公权力的干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收益租赁关系受普通法保护即可。
总体上讲,普通物权关系比担保、制度、政策之类物权关系松驰、自由一些,主要体现在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方面。实践中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司法干预,赋予民事主体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主义的民主权利,更加有利于文明法制和法制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物尽其用和权衡利弊,开创民事权利人之自由幸福的新天地。
2、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实质上是普通物权与制度(政策)物权两者相交而形成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许多不动产和特种动产物权关系的成立,外表上是普通物权关系,内容上免不了制度物权关系或者政策物权关系。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承包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一些特许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以及登记生效的特种动产所有权,可以归纳为普通物权关系系列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政策)物权法的限制。于是就产生了杂交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具体地说,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限制性和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都会受到来自民法和公法两个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低。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除了以书面合同成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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