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达552条,也没有自称为物权法典。中国物权法,有4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另外暗含混合所有制),法律条文才247条,还好意思称之为物权法典?倘若现行的物权法真正是物权法典模式、不跟未来的民法典掺和在一起就好多啦,最起码的就有600条,那才称得上经典式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平整和协调物权关系。从不确定到确定,从不平衡到平衡,以至于循环往复,力求做到综合平衡和实现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的合理利用原则,以及遵纪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都是平整物权关系的精髓。违背、破坏任何一项原则,就有可能破坏物权关系而发生侵权行为。因此,规范、调整、限制物权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是相辅相成的,需要正确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
担保物权关系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关系,这一点没有错。倘若普通物权关系有瘕疵或者不合格,反过来又势必导致担保物权关系的效力不周济。唯有合法有效的财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中的适用规则,普通物权关系中不一定会有;普通物权关系中的适用原则,担保物权关系中就应当有。
别以为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就觉得这种物权关系是最简单不过的。担保物权关系都是一环套一环的,仿佛如数学领域一样,从初等数学到中等数学、高等数学,从加法到减法、乘法、除法等,前面的基础没有打好,后面学习起来就会遇到许多拦路虎。就是说,没有学习好普通物权关系的章法,跳跃式学习担保物权关系的章法就很容易失败。
普通物权关系不能越俎代庖,却可以在特定的情势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担保物权关系的改善。反之,普通物权关系中出现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由担保物权关系为此进行修正。利用半强制性的担保物权关系规范与调整自由性的普通物权关系,使得两种物权关系都“动”起来,标志着进入复合式物权关系的新世界。倘若以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粗陋地对待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为数众多的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权关系,一旦发生裂痕或者瘕疵,就会发生明显的或者隐晦曲折的侵权行为。普通物权关系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法律杠杆,关键在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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