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毫无悬念地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作,成为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最可靠的传承人,成为中国物权法刻意学习的榜样,固然原因多多,概括来说,就是“德国物权法广谱化”,直接影响到“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3、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得力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但是,中国物权法批判地继承德国物权法的优良传统,并没有囫囵吞枣,也没有邯郸学步,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学习德国物权法,主要是学习其中的物权法优良的原理、概念、规则、技术和法律效力的着眼点、平衡术,并没有学习他们的“民法私法化”、土地私有制和那些腐朽的、过时了的东西。
中国物权法立法时采取审慎、缜密、科学、平稳的办法进行:
既不专一规定自由物权,也不专一规定限制物权、强制物权、禁止物权。既不一概否定市场经济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计划经济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西方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东方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财产权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非财产权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微观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宏观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除了来源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更加重要的是来源于自身的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来源于宪法谱、行政法谱、经济法谱、行政经济法谱、民法谱、商法谱和政策谱,对于以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中的一些精华内容几乎是兼收并蓄,遂构成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体制。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一德国物权法广谱化,同属于大陆法系物权法类型,仍然有许多不同之处。
(1)物权社会谱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古典式、传统式、微观式物权法痕迹明显,虽然那时德国已经进入到了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但农业、农村社会的内容仍然很多。条款很多且精细化程度有其独到之处,却因重点对象不突出,总体上却有舍本逐末之嫌。农田30年永久租佃权等条款早已成为死亡条款。
中国物权法属于当代式、特色式、宏观物权法体制,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与农业、农村社会的内容是齐头并举的。条款总量不足且精细化程度不足,一些条款过于简略需要另外作一番解释,甚至连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这种重要内容也没有在条文中具体规定,总体上是抓住重点附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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