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总比盲目投资的好。防范、打击各种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不能停留于感性认识和一般的理性认识,更加重要的必须具备法律素养与科学维权的意识。
已知:合伙投资叫集资,募集人有权决定集资的期限、利息、付款还款方式或者报酬方式。一旦合伙中出现亏损,参加集资者很有可能连本金也拿不回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业务中有个破产时的法律豁免权,对于投资人很不利。未附带担保的集资,主要是普通的物权关系,法律可以保证权利人的集资权,但不一定能够保证权利人的债权,最终导致参加集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这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已知:借贷融资叫借贷,出借人是债权人,需借人是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融资的期限、利息、付款还款方式。无论债务人是赢利、亏损或者保本,都得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物保、人保、反担保,清偿债权完全听天由命,这是普通债权法的简单办法。由于事先没有建立担保物权关系,对于债务人未形成定期、定量、定向的的约束力,每当债务人赖账、逃债时,债权人简单简直是无所措手足,连法院也不能随意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抵债。
已知:民间集资、借贷、融资和其他经济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债权安全起见,出资人、出借人和其他债权人于经济合同上附加了抵押式或者质押式、留置式条款,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代理人(第三人)构成了压力,就不愁不能如期清偿债权。那么,同样是物权关系,同样是债权关系,法律效力和最终结果显然不同。
担保物权法,是将担保物权法与担保债权法粘连在一起的格式化、半强制性、期限式物权法。这是最典型的应用物权法,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充分发挥出经济杠杆和物权杠杆的双重作用。某种意义上说,担保物权法也是整顿经济秩序的一种示范性的手段,一般不需要经过行政干预的办法就可以自行平整财产关系,而且工作效率高、法律效力相当强,解决物权、经济纠纷水到渠成。目前,担保物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担保物权的产品也很齐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需要,选择利用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担保物权产品进行优化组合,实现物权价值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担保法”相提并论,认为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这种理论观点失之偏颇。殊不知,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翻新改造的产物,立法目的、理论基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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