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行使通行权、用水权、排水权和管线铺设权等便利权,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设立与行使地役权就变得容易多了。
相比之下,印度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政府想要搞点市政建设、修一条公路,那是很艰难的事情。同样是地役权,他们设立与行使这种地役权的难度与代价很大。
物权法不叫老实巴交的人吃亏。过去,法律过分强调“拾金不昧”的精神,并没有注意遗失物拾得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物权法并不反对拾金不昧之类道德法的修养与培养,而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规定保护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拾得人得赏金的权利,遗失物善良管理的费用取得权,一定期限、一定程度上“恶意占有”嫌疑人的豁免权等等。
从所有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和道德法几个层面解析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人们的逻辑推理能力就能提高,就可以少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使是拾得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上交遗失物,已经构成了恶意占有的事实,也不能随便与“侵占”、“不当得利”挂钩进行兴师问罪,只能对此进行批评教育。毕竟拾得人做了一件好事,可以避免失主的损失。“疑罪从无”的规则,在这里是最适合的。诚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如何持续加强全国的物权法制建设,如何普法学法用法和执法,始终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
这部法律是最重要、最宽泛、最深奥、最常用同时又是最简略的财产权法之一,每个人在物权生活中或多或少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焦点难点问题。作为理论工作者,需要在深入理解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再进一步理解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用技术。作为物权法爱好者,同样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求解各种物权法方程式,对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政策)物权法和法定物权法、合同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道德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各种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权法都应当有所了解,等于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单单掌握一两种物权法知识往往难以凑效,难免走弯路犯错误。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经过13年的长期酝酿、反复研究、反复讨论修改而完成的。一方面表现出中央立法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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