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本法的特别重视,另一方面表现出这部法律的重要、宽泛、深奥程度。因此,对于这部法律的态度,我们应当是学习学习再学习,理解理解再理解,研究研究再研究,最后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齐心协力推进物权法制化进程,人人自觉地遵守各项物权制度,共同创造美好的物权文化新生活,做一个明明白白的物权人。
所谓物权法,是关于规范与调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财产和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之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的一类财产法。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判断,财产法分为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部分。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物权的利用关系的法律是物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债权法。但是,这种划分法主要是针对立法例和立法便利情势下的结论。实质上,普通物权法与债权法是相交叉的法律,只要是物权关系中产生债权关系就会产生物债权,或者债权关系中产生物权关系就会产生债物权,于是就导致相交叉的法律关系。担保物权法与债权法是基本同一的,或者是混合的,大多数情势下是因为产生了普通债权上升到担保债权并添加担保物权,在这里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几乎是平分秋色的。制度物权法则是强制性的财产法,是在强力保护物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力保护债权,物权法是常态性的,债权法是随机性的,当事人侵害大宗公物或者侵占、破坏公私财产达到犯罪情节,公法(行政经济法)与私法(民法)并用,物权法与债权法并用。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只关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即所谓的“民法”、“私法”,致使制度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中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探讨存在许多空白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体裁上分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两大板块,而制度物权法(含政策物权法)穿插在这两大板块之中形成了骨干物权法。况且,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又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无论如何也不能回避制度物权法的特殊需要与特殊作用。制度物权法是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关注的是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法是从制度物权法移植过来的,但很不全面。如果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物权观点、宏观物权法与当代物权法观点分析,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补充、修正。
中国物权法也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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