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背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陷入物权自由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有一些法学家对于物权法中出现国家、集体这两种所有制的规定非常不满。有的说,物权法是民法,民法都是私法,私法是最讲平等的,一讲所有制就不平等,现在把公有制放进了物权法,显得不伦不类。有的说,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根据行政法进行保护嘛,物权法这种搞法就是搞“民法帝国主义”等等。
纵观各国物权法,即使是纯粹私有化的物权法类型,面对形形色色的物权对象与物权关系,怎么个平等法呢?所有权与用益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平等吗,地主与佃农平等吗?专有权与共有权、共同共有权与按份共有权平等吗?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物权与合同生效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与普通信托物权平等吗?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吗?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平等吗,质权与抵押权平等吗?特殊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的担保物权平等吗?
客观而确切地说,无论是公有制的物权法或者是私有制的物权法,都是一种等级制物权法,没有等级制就不能成其为物权法。况且,不是每个私有者的财产来源都取自于私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保护公有财产部分地保护了私有财产,对于集体所有制更是如此。
关于民法,并不是完全为私法,相信继承法、婚姻法这种民法是私法,而物权法这种民法不一定是私法。考察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公法的内容多得不得了呢。宪法是公法,为什么也要写上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呢?行政法也不完全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当然也有啊。况且,全世界大多数人喜欢看民法、物权法,并不喜欢阅读行政法,倘若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内容,会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内容贫乏也直接影响到法律质量与效力。
西方物权法掩盖所有制关系,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微观物权法的表现,这种物权法的条款再多,也相当于半边法,法律的漏洞百出,甚至于出现了一些休眠条款和死亡条款。原来那些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难以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的形势发展,导致一些物权对象不废自废。如耕地30年以上的永佃权,以及农用土地、建设用地的典权等,由于公法的重新规定和形势的变化,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贯彻实施。
如德国物权法,大讲特讲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德国基本法(宪法)14条则明文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台湾的民法也拼命的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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