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的联系。涉及到各种物权主体及其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涉及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各种占有关系,涉及到168种土地的类型与用途,由数百、上千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进行全面规范。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都是以不动产的物权制度为中心内容的,而不动产物权制度都是以土地的物权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论及土地所有制,自然而然地上溯到所有制关系法。相关的所有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主要是由公法决定的,私法、民法、商法的规定只能是以公法为准。即使是私有化国家,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土地保留了社会性、公共性的一面,土地的权源法、登记法和管理法肯定是公法的内容。由此可见,某些专家学者于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反对公法的内容,其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毫无疑问,中国物权法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公法、私法、民法、商法“4合一”,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完全正确、非常得体的。
普通物权法体系之应用物权法内容,主要集中于不动产的物权制度,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关系,不仅仅需要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保护用益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相对公平合理的办法平整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包括连带的各项物权关系。其实,这里面存在许多大小不一的模块,物权的保护与物权关系的保护都是一个模块、一个模块地逐个解析的。最大的模块,当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块和承包地使用权模块,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量分析,成了不成文的规则。
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即物权关系失衡问题,是整个物权社会的普遍现象,而物权制度只是在其中起调节性的作用。相比之下,不动产的比动产的物权关系更加容易失衡。动产的物权关系失衡,主要是表现在产品的分配关系上,其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面临着操作性不强的困境。不动产的分配关系,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的配置关系上,所有权解决了,接着面临着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的矛盾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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