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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1(第2节)

的。又如,无权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出租、出借、出让给他人的,第三人也属于无权占有关系人,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亦为零物权关系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

(2)零物权法

零物权法,亦即零物权之法。因为物权是物权关系的基础,零物权是零物权关系的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说,其注重于基础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研究物权法,既可以与零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对象。零物权法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的零物权,至于由零物权进而产生的零物权关系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本文的分类方法,已经是化整为零,可以推定:零物权关系法大于零物权法,零物权法包含于零物权关系法。由零物权延伸至零物权关系,由零物权法延伸至零物权关系法,表示本文的课题已经放大,并不是完全重复以前关于“零物权”的相关词汇内容。

(3)零物权

所谓零物权,系指占有关系中的无物权、反物权、逆物权、无理物权、无效物权、失败物权、败坏性物权和不存在的物权,需要依法预防、限制、禁止、剔除、消灭、剥夺和责任追究的物权对象。超越物权的界限,以侵权、侵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当得利为目的,表现为无权占有却构成了占有的事实。其反作用,是扰乱、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新秩序,违反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挑战法制社会,遂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瘟疫甚至毒瘤。至于当事人的“权利”,应当是占有事实应诉权之类的权利,与标的物的占有权和财产权没有关系。

(4)关系

所谓关系,系指无物权与有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无物权与无物权之间的同盟关系,泛指对外的和对内的无物权关系。零物权人有意无意地混淆物权的界限,以无权占有冒充有权占有,或者以恶意占有冒充善意占有,或者以他物权冒充自物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或者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权、侵占、侵夺、侵害为表现形式,对合法的物权与物权关系进行实质上的破坏,从而构成零物权关系。很多时候,侵权责任人团伙作案、合伙作案或间接作案,从而建成零物权关系圈子和关系网,甚至于以“合法”的形式谋取非法的私利,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

(5)零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系指零占有关系、零使用关系、零收益关系和零处分关系,或者零支配关系、零管领关系、零控制关系和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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