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其中无权占有关系(主要是恶意占有关系)是其代表性的关系,性质是无法律依据的和无效率、无效力的一类反面的物权关系,都是零物权关系法的革命对象。
零物权关系,在任何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可以随时随地发生的物权关系。不只是发生侵权行为才产生这种非法的物权关系,而且在发生越权、专权行为时更加容易产生这种错乱的物权关系。经过一番分析研究,我们惊奇地看到,很多零物权关系竟然是在有物权关系圈子中产生的,很多时候是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势下产生的,而且其中一些蜕变式恶意占有关系人还“来头不小”—都是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腹便便的“官员”。
申言之,绝大多数零物权关系,是在内外、不是外部产生的无物权关系,表现为由有权占有关系蜕变成的无权占有关系。原因在于,外部的当事人欲望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太可能或颇费周折,内部的关系人可以直接掌控标的物,可以通过各种名义发生非法的物权变动行为,监守自盗和团伙作案现象层出不穷。而且,很多时候,处理内部的零物权关系比处理外部的零物权关系更加困难,甚至于很多积压的案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从头到尾都不了了之。
(6)法
所谓法,这里强调的是成文法的规定,以及与成文法有关的具体办法。就是说,一是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关于零物权关系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指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之具体的办法。当事人所成立的物权关系必须依法办事,发展有物权关系,力戒零物权关系。
人们常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这是一种乐观主义的说法。对于零物权关系,到底是办法多,还是困难多,这还真是说不准。我们非常吃惊地看到,刑法经过了数千年来的传承与改进,光是新中国也修改补充规定了好多次,“办法”有的是,与刑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更是数以万计。
十分遗憾的是,最近几十年来不怕坐牢、不怕杀头的人似乎是有增无减。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确切地说,这是有物权关系被恶意破坏、零物权关系乘虚而入的问题,也是在博弈过程中互有胜负的问题。
至于“办法”,贪污腐化分子和侵权违法分子也有他们的一套邪恶的巧妙的办法。他们利用金钱、权力、官职、美色和宝物当作攻击物权关系法的武器,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利益同盟关系,左右逢源,沆瀣一气,甚至于公然里通外国,以土办法对付洋办法。
什么办法可能发生物极必反的问题。过于严格的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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