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活动是存在的,应收账款和其他特定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活动也是存在的,类似于这样的习惯物权法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及至担保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还有一些习惯物权法之类的担保物权出现,如不动产收益租赁中的特别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特别留置权等,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以习惯物权法的形式出现仍然有效。
习惯物权法源于古典物权法,远远早于成文物权法。追溯至远古的原始社会,那个时候没有多少文字,对于签订书面合同就无从谈起。在整个渔猎社会里,常常是以物易物,有贝壳类的货币也很少使用,也无需签订合同。
斗转星移,乌飞兔走,几千几万年过去了,如今几乎个个是识文断字的文明人。大量的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法律法规占据了整个物权社会,古典而传统的习惯物权法日渐式微。
但是复但是,可是复可是,尽管文明化、法制化是那样的一本正经,是那样的突飞猛进、日新月异,习惯物权法俨然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野草,根本无法根除,根本无需根除,根本无权根除。
这么说吧。乡村的野夫、农妇到集市上卖个小葱小蒜,是不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和开具发票?一般不需要。这样的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当然是合法有效。那么,责问这样的交易行为是符合哪门子法?答复:符合习惯物权法。
问题又出来了:首先,必须承认习惯物权法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必须承认和保护的。其次,习惯物权法到底适合谁,对谁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到底是什么关系?
哦,原来习惯物权法仅仅适合自然人,主要是一般居民。对于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企业,每一笔收入与支出无论大小,必须账目一清二楚,签订书面合同和开具发票是少不了的。即使是个体工商户,也是与自由的自然人很接近,不过,纳税是铁定的义务,对于个体工商户,习惯物权法同样是不适用的。
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是优势互补关系。习惯物权法是偏物权法,成文物权法是正物权法,总称为“偏正物权法”。尽管习惯物权法源远流长,在当代法制化社会里仍然占有一席之地,总归是坐次席,永远也不得坐主席。
大原则上,自然人、一般居民进行各种交易活动,能够改变旧风俗旧习惯的尽量改变,尤其是大宗交易、重要交易活动是如此。譬如,自然人、一般居民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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