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购买成千上万元的家用电器,即使不签订合同也要取得商品发票,这既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倘若法人与自然人进行交易,发生了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碰撞怎么办?
一则,自然人应当改变旧的交易习惯,实行新的交易方式。自然人应当跟法人签订合同,并且到当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当地的税务部门不对自然人开具发票,他们可以到上级税务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二则,法人与自然人进行交易,一定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商品价格倚高倚低是违背价值规律的,这是为成文物权法所不允许的。双方当事人无原则地搞地下交易、搞回扣和其他商业贿赂,更是为制度物权法所不能容许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在多数情势下是各自为政的,而由习惯物权法上升至成文物权法是客观需要的,由成文物权法退步至习惯物权法一般是没有效力的。
把握好物权法的度量衡,慎重地应用习惯物权法,逐渐地适当地缩小习惯物权法的应用范围,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法理相容的。
2、非成文物权法
所谓非成文物权法,亦称不成文物权法,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代代相传的民间独立自主之不成文物权法。相对于成文物权法,是完全意思自治主义的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等。
非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总归是受法律要件和客观条件限制的,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民准则、公序良俗的非成文物权法都是无效的。推定非成文物权法适用范围和效力的办法,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所为民适用”。
当前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是,逐渐缩小非成文物权法适用范围,同时逐渐扩大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这是必需的,但不是十分迫切的,只能采取循循善诱、循序渐进的办法来进行。
成文物权法,泛指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的一切物权法,与非成文物权法相对。主要有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全部是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主流物权法,主要特点是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十分清晰,应用起来容易照本宣科。
至于物权法这样的专用名词,是《物权法》中倡导并实行的。各种民法、商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中,统称为“财产权法”。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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