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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第2节)

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都需要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的精确性。

如将所有权精确为4项基本权能,将用益物权精确为3项基本权能,将留置权精确为独占权能,将质权精确为占有控制权能,将抵押权精确为精神控制权能等,实际上是利用了自然物权法的法理进行了精确的设计制造。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精确设计,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对于合同生效主义的精确设计。另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对于直接交付的精确设计。无权占有是对于有权占有的精确设计,善意占有是对于恶意占有的精确设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168种土地的类型及其用途,是对于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的精确设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永恒性。是指自然物权法的客观规律于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普遍存在物权等级制度,高阶级的物权优于中低阶级的物权,高品位的物权法优于中低品位的物权法,都是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

“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是一种普遍规律。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的一体化保护与否,印证了自然物权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样适用于“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普遍规律。其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自然消灭,也是很常见的自然物权法现象。如吃货们安心地购物、安心地消费,也是另类形式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自然物权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权法,很多方面几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贵贱,有产者享有的权利无产者也应当享有。如婴幼儿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个地方睡觉等,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权法。无论成文物权法是否有这种规定,这种自然物权法始终是永远存在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未尽哺养的义务,导致婴幼儿伤亡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此类自然物权法对象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权法于《物权法》制订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思想体系,并以超前意识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物权社会中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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