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正和符合公平正义的。
三是,自然法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应用范围应当大于实在法。自然法就是人类征服大自然和在整个社会中平整物权关系的“大法”,阐述自然法当然不能搞本本主义,不能生搬硬套。而实在法最多只能规定到自然法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仍然需要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来完成。
西方学者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也把政治物权法与自然物权法扯在一起了,说明了这种办法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那里有组织,那里就有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每个国家都有中央政权,每个中央政权背后都有一个执政党,每个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自然法和自然物权法。由此可见,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并不都是“超意识形态”和“超阶级”的产品。
四是,自然法的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自然法以其凝重、浑厚的理性认识解析自然法理,用自然辩证法来说服人、教育人、挽救人和管制人,管法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至于管物则是在其次。
所谓自然关系法,就是基于自然法理的人类关系法和物类关系法,任何权利不受他人的制约与法律的束缚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因为帝王将相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政治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因为垄断资本阶级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经济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经济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二)基本类型
自然物权法,从动态平衡方面来看,有些是一成不变的非实在法,另有一些是由非实在法变更为实在法。一般而论,无论法理含量如何,实在法的效力优于非实在法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非实在法之“唯一性”效力才能体现出来。
对于自然物权法的划分,当然可以区分出多种类型出来,如政治生态的、经济生态的和自然界生态的、人类社会生态的,以及人权状态的、物权状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里不妨作一个最简单的划分,今后有机会时再作专门的研究。
1、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主体的和定然性自然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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