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上,是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无论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还是近现代的自然法,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而已。
自然法思想完全成熟并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只是在近代,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但其源流溯及古希腊的诡辩大师普罗塔格拉、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以及早期斯多葛学派。其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在罗马,首先系统地继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加以阐发的罗马法学家是西赛罗。他是罗马当时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曾长期出任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他认为,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动准则均在自然法当中。
根据以上定义,自然法大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法是赋予原物以生命活力的法律,或者是按照自然规律自然而然形成的法律。如人长大以后,就应当懂得爱祖国,爱科学,爱劳动和爱护公物等,房子盖好以后归谁所有、归谁居住和该怎么利用等,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样具有“自然”的法律效应。
整个地球村的生物共用一个地球,生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担负的责任,各国政府须承担主要责任。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洋保护法,这是最大板块的自然保护法。自然法由国家法升格到国际法,要求全世界的公民共同遵守并共同行动,说明了自然法是极其重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终究会得到报应,一定会大祸临头,为自己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付出极大的代价。如有的地区无序化的放牧、垦荒、开山、伐木,导致长期的水土流失,沙漠化、风沙化、土地贫瘠化随之而来,造成生产生存环境难以为继,最后只有依靠政府的救济过日子。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措施只是事后补救的措施,经济代价非常之大,不知道要等到多少年才能恢复原来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是,自然法是“法中之法”。既可以游离于成文法之外,又可以形成于成文法之中。人生活在宇宙之中应当崇尚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对于社会财富与自然资源的索取应当有一定的法度。
每种民族都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标准,自然法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自然法不适用于主观标准,只能适用于客观标准,只有客观标准才是对于每个民族是统一适用、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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