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物权关系法方面占有较大的比重,形式逻辑物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当关系推理方面。就是说,对于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的推理需要分阶段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推理方式进行作业,但需要对症入药。
普通物权关系法,主要是指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是博大精深、纵横捭阖的物权关系法。《物权法》将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使得人们有幸看到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完美统一,逻辑学上的连贯性颇有特色。
担保物权法体系与普通物权法体系之逻辑物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兼容性形式逻辑的区别。
本体系以非兼容性著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以形成一种物权关系即担保物权关系,而两者之间完全是一种对立性的利害关系,无所谓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主要的排他权仅赋予债权人。
他体系以非兼容性著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共同利用标的物,形成纽带式物权关系,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形成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主要的排他权仅赋予所有权人。
兼容性,是指占有关系上的兼容性,以有权占有排除无权占有,特定情势下以善意占有排除恶意占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都要适度,在进行定性分析之后需要进行周密的定量分析,将每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条分缕析地推定到位,对于复杂的问题需要冷静相对,力求每一次演绎不出差错。
担保物权是高一级的物权,担保债权也是高一级的债权,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或多或少地之前的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有关联。在这个时候还要分清是否需要保留原先的兼容性,保留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成立后原来的普通合同无效,而物权法却不这样认为,普通合同仍然可以保留。清偿债权债务的办法不止一种,利用原合同清偿与利用现合同清偿、单独清偿或者一并清偿等,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就是说,在兼容性方面和非兼容性方面两者之间应当恰当地衡量,也是可以作进一步的推断的。
二是与物权化方针的区别。
本体系标志着已经将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加上了优先受偿权的法锁,物权化方针呈现“反所有权主义”的逆时针方向。担保物权价值观已经代替了普通物权价值观,担保物权价值交易成为主流,物的直接交易成为过去或者成为支流。
破坏旧的(普通)物权关系、建设新的(担保)物权关系被认为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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