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房屋容易在市场上自由交换,所有这些优越性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不能企及的。
从物权法理学上到实际应用上,从精英阶层到普通民众上,都会从土地所有权主体上和客体上一并质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最大的焦点问题,而且是一个最大的难点问题。
自从八二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来并没有改变。政治精英们关注的是如何“稳定”农村社会,如何“安慰”农民的物权虚荣心,也不关心这种土地所有权到底是实权还是虚权,至于物权法理学的问题不打算解决。
其实,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有集体组织,但他们的集体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享有国家土地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只有中国是这样例外的。
问题的另外一面,中国物权法前面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后面又规定了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倘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为实,那么每个集体成员是土地所有权的共有权人,就不是用益物权人;如果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为实,怎么解释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人呢?
再者,同是集体,为什么农村的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的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城市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安稳地过日子而农村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就不可以安稳地过日子?
再者,城市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却极少发生强制拆迁、血腥征地和被强迫征收其他不动产现象;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很多地方却发生了强制拆迁、血腥征地和被强迫征收其他不动产现象。再次说明了这种土地所有权非常虚弱和脆弱的一面,法律效力相当的低下。
3、土地关系问题
关于土地的物权关系,这是人世间最为纠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以及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以及与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建筑物、构建物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以及国家、集体、合伙、业主、家庭、夫妻的各种共有权与专有权,以及住房权、回购权、承租权、抵押权、典当权和善意取得权、先取特权、特许物权等,以及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数十种物权关系十分错综复杂,对于不愿意纠结的人也难免纠结起来。
新中国人民政府在农村普遍实行土地改革,广大无地和少地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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