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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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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第8节)

对财产关系的法律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叫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有关财产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回应。认为这一意见关系国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物权法学派指出,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续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民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事件回放的三段文字,见于《物权法名家讲座》第53页至第54页)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只不过是物权法学派暂时占上风而已。说到底,就是采法国式或者德国式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简单地说,物权法是一种高雅的、两极分化的法律,财产法是一种通俗的、扁平化的法律,前者是阳春白雪,后者是下里巴人,唱的不是一种曲调。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仅仅增加了9个条款,并且是顺应前西德与前东德合并而作出的物权关系的调整。法国财产法里面的补丁非常的多,多次修改补充的高达数百条之多。当然,这个问题还是次要问题,可以忽略不计。

诚然,物权法的主要优势在于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以物权价值和物权规律性展开法律关系,表示物权优于债权,名义上是财产法的一种,实际上超过了财产法的范围。财产法的主要优势在于基本财产关系法,以经济价值和经济规律展开法律关系,普通债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一般财产权和优先财产权也有特色,部分涉及到物权法的范围。总体上,物权法确实优于财产法,但物权法于细化财产关系方面却不及财产法。

笔者认为,在两法争端中是“两败俱伤”,没有赢家。王利明派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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