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这与宪法规定的“一体化保护”规则完全一致,而且必须是“平等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制文明史,“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有财产中心论”原旨完全是普世价值观,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普遍适用的,只不过是轻重缓急程度不同而已。长期以来,历代刑法中关于盗窃公共财产与盗窃私人财产的办法是不相同的,往往会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罪加一等”,而且犯罪分子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允许以其他方式“私了”。
及至现在,看看中国现行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财产公法中关于保护国家财产的重点项目非常之多,制裁与惩罚力度非常之大。既然物权法也是系统性的财产权法,也应当向公众告知这种法律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会导致一些人产生错觉与误解,犯下不该犯(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到头来,那些空洞的“平等保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最终会一害国家,二害集体,三害他人,四害自己。
“平等保护”规则,应当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施行规则,不能理解为“平均主义保护”规则。每种法律于每个时期和每种情势下的侧重点不同,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浮动与调整是有可能性的。在法律作出修改、调整之前,应当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
“平等保护”是高标准严要求的保护形式,很有可能部分的容易实行、部分的不容易实行,还有一部分可能无法实行。这就需要将一般性保护与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于“平等保护”系列中作出分类,以便于作出科学的保护。
“一体化保护”是客观要求的保护形式,既然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于一个物权关系的竞技场,各自的财产权都需要进行“一体化保护”。这种保护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家认同这种看法,不溢美也不护短,自然美才是真正的美。
其次,“平等保护”需要根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但要与经济学原理中的瘕疵区别对待。
整个社会物权失衡问题是客观存在、普遍存在和经常出现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进行适时的适当的平衡。
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长期以来于经济学领域比较盛行,这种理论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方面有很多的研究成果。上升到法律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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