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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6(第4节)

面,以物权法和债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之,从理论到实践上不仅需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东西,而且需要剔除一些不科学、不适用的东西。人类社会永远追求公平正义、追求幸福、追求和谐,并不限于经济领域,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也包括在内,只不过是经济领域是物权关系的主要领域而已。

物权法的系统工程,涵盖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等工程,涵盖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等工程,甚至于涵盖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与逻辑物权法等工程,甚至于涵盖有权占有关系法和无权占有关系等工程。物权的主体客体保护,物权关系与占有关系的保护,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特殊保护与普遍保护,有时候是静止不变的,有时候是动态变化的,有时候甚至于是互反的。有鉴于此,“平等保护”不容易成为常态,“一体化保护”才是常态。

物权法的一般均衡,只能存在于一般经济领域之一般竞争领域、一般财产关系领域进行相对的均衡。确定性因素是对不确定性因素而言的,一般均衡是对特别均衡和不均衡而言的,非优先权是对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而言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意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的。物权法所遵循的是“均衡—不均衡—再均衡”的客观规律,首先是每个人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其次是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最后是全社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

物权法理学与经济学之间有着许多的微妙变化。一方面,物权法理学借鉴吸收经济学中一些科学的合理的东西,无论是宏观层面的或者是微观层面的均实行拿来主义。另一方面,物权法理学还不能跟经济学那样的低俗,不能一切向钱看,不能拼命的追求利润,更不能人为的搞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物权法理学的均衡观与平等观,并不限于平等互利、平等竞争,而限于权利与义务上的平等,每一项权利上都附有义务,每个义务人都有法律上的保障。

物权法上有些事物与经济领域和其他的一般财产权无关。还有一些是与当事人的纯粹义务有关,却与享受权利无关。

如阳光、空气本身不是财产,完全是一种宇宙天然物、不可称量物,对于人类都有利用价值,却不是人造的商品,也没有交换价值,但是具有物权价值。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义务人不能损害他人的通风权、透光权、瞻光权和眺望权等,生产经营者和其他人不能污染空气,不能在空气中施放噪声、超声波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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