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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6(第7节)

级的,即使是专政对象,政策上也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也不会失业。那么,改革开放时期就出现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一夜暴富,另一方面很多私有财产的保护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暴力拆迁、野蛮征地毁掉集体共有土地和私人的地上附着物,几乎是在大陆各地大面积、多发性的发生,比文革中的打砸抢还严重100倍。近几十年来失业人数高达数以亿计,三座大山也随之而来了。

对比之下,前三十年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方面成绩斐然,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略有不足。后三十年来于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和其他人财产方面均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甚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来一些问题有增无减。

那么,文革的问题就是文革的问题,改革的问题就是改革的问题;“平等保护”的问题就是“平等保护”的问题,“优先保护”的问题就是“优先保护”的问题。两种不同性质与后果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颠倒是非。

“平等保护”问题,只能限制在一定领域和可交换的产品与权利之内。需要重申的是,只能限于一般经济领域之一般竞争领域、一般财产关系领域进行相对的均衡。对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产品与权利,只能是区别对待,需要确认是重点保护对象还是特殊保护对象。再者,中国物权法是高雅的当代系统物权法,不是古典式的庸俗化物权法。再者,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是对的,关于各物权主体之间完全“平等保护”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每个人不能将自己的错误观点强加于人,也不能单凭感性认识来代替理性认识。

物权法于所有权编目中和担保物权编目中否认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这就是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产品与权利。类似于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不一而足。立法专家们也对于“平等保护”规则进行了细致的解释,他们的立场观点完全是偏重于保护国有财产的,当然这是完全正确的。具体内容详见“专家观点”。

其四,“平等保护”规则适用范围小,不能滥用这样的规则。

物权法本身是一种等级制民法,各种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普遍存在高低不平的现象。因此,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平等是相对而言的。

所有权能够与用益物权等其他的普通物权平等吗?留置权能够与抵押权、质权等其他的担保物权平等吗?担保物权平等能够与普通物权平等吗?本级物权能够与本级信托物权平等吗?法定的物权与意定的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与合同生效的物权、先生效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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