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7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七)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四件:如何看待“公法加入民法”问题。
当“立财产法还是立物权法”的问题经过几年的大争论并最后拍板确定立物权法之后,事情并没有因此而了结。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公法是否应当加入民法?”和“公法如何加入民法?”。
还有专家学者一口咬定民法就是“私法”。他们的逻辑公式是:“物权法=民法”,“民法=私法”,因此,物权法中“加入”公法的内容是不伦不类的。这种问题不只是物权立法技术问题,同样涉及到政治立场问题、原则问题,关键是充分认识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问题。
直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仍然有的专家学者对此耿耿于怀,运用西方国家一些过时了的民法学理论和物权法学理论来横加指责。甚至于杞人忧天地说,现在物权法都有这么多公法的内容,那将来民法典的内容岂不是更多公法的内容了呢。
所谓民法,这里指的是物权法一类的民法。既然物权法是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即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肯定是民法中的代表作之一,否则就没有资格进入民法典。这是一种推论的方式,某种意义上说这也符合逻辑。
不过,仔细分析起来,民法是可以分类的。国体化民法、社会化民法与个体化民法、单纯化民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政府干预型民法与个体自由型民法、主客体全面的民法与主客体不全面的民法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物权类民法与非物权类民法肯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在于,不要把一般性民法与特殊性民法、无色彩的民法与有色彩的民法、涉公性民法与完全涉私性民法、有弹性的民法与无弹性的民法混淆在一起就****法,否则就容易犯“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对于婚姻法、继承法之类的民法,公法基本不介入,这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对于物权法倒不一定,因为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涉公性民法与涉私性民法是两者兼而有之,少一样东西都不行。
这么说来,有的人就不服,或者“还是不服”,就提出来“公法做公法”、“私法做私法”,公法的内容由宪法、行政法来规定就是了。殊不知,宪法、行政法只规定全局性、强制性、重要性和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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