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是要承认在物权等级制度之下进行相对的平等保护,绝对的平等保护是永远也办不到的。
殊不知,物权价值规律与经济价值规律是不能划等号的,那些庸俗化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国有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禁止、限制流通领域的资产,这跟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形态有几毛钱的关系呢?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宪法规定,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始终是必要的。因为客观需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所以承认对于国有资产定义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承认物权法也可以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规定,都是完全必要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公共利益中心论和国家利益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则宗旨也不能变,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和“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样可以在公法和民法中加以特别规定!
所谓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应当是这样理解的:按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遵守民事关系中的各种规则,无论是独立的物权人或者是物权关系中人物权人,也无论是优先权人或者非优先权人,每个人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既不要搞公权私化,也不要搞私权公化。“平等保护”的本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有规定只是模糊性的规定,那争议是不会少的,没有“定分”就无法“止争”嘛!
国家法人为整个社会承担了最大和最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然应当享有最大和最多的权利,这才是真实的和最重要的“平等权利”。国家的财产就是全体人民的财产,通过公共品供给渠道和分配关系会部分地向集体和私人分流,当然包括保护公务员、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内。当前和今后每个时期,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负担越来越重,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是难以根绝的,故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只能加强,绝对不能削弱。
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制史,无一例外的体现出国有资产保护问题是最大的难题。公职人员腐化堕落和国有资产流失,于对外和对内关系上普遍存在,而根子就是内部关系上。某些有权有势的公职人员掌握了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的大权,利用各种人脉、机会、借口、手段等大肆贪污受贿,合谋侵吞国有资产,腐败到无可救药的时候,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了。
目前,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一致对外”的物权关系,鲜有“一致对内”的物权关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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