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上说,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文本不可避免地落入俗套。俗话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这对于国有资产保护中的漏洞百出来说,是最贴切不过的了。
争论的结果是,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如撒胡椒面一般的点缀了一下,很多具体性的规定就没有了,并不是圆满的规定。这也是现行物权法最大的焦点与遗憾之一。
三则,一般议论。
确认物权,是物权法首要功能之一。更加重要的首要功能是保护物权。确认是手段,保护是目的,不能为确认而确认,也不能于确认之后不具体规定保护。而且,确认本身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且,某些确认需要深化确认,某些保护需要深度保护。确认物权之后,能够为保护物权提供现实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够达到一个新的境界。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不是用来保护财产权而是用来确认财产权的”,“当一个人的物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他应当主要引用民法中哪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是物权法,而是侵权法。”继而得出结论是:“所以,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不可以是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这是一个行政管理问题,应当由行政法加以规定”。实质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微观物权法论调,物权法理技术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物权法其实就是涵盖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6大功能,并非只有一个功能。以确认与保护而论,就是在确认中保护、在保护中再确认,确认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合法地保护,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和不可偏废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都是成龙配套的。物权法内容中就前3个功能而言,确认方面的内容最多,其次是利用方面的,再其次是保护方面。尽管如此,也不能否认物权法是保护物权(含财产权)的重要法律之一。
目前并没有什么“侵权法”,而客观存在“侵权责任法”。其是保护权利人之人身权、人格权、物权(含财产权)的专门法。与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财产的专门法,没有区分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对象;《物权法》体现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物权和物权关系的一体化保护,区分了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对象,所保护的“物权”并不限于财产权,非财产性物权也包括在内。两种法律各有千秋,在保护方面,《物权法》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取代《物权法》。有的专家学者说《物权法》“不能包打天下”,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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