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肯定不能囫囵吞枣般地将那些杂芜、糟粕接收进来。至于“私权神圣”之类的说辞,只不过理论界一些人的自我陶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有这样的规定,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制度与国情。事实上,到得后现代社会以来,法律潮流已经由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所有权绝对论进步到所有权相对论,私有财产的限制早已成为主流。
对于新中国而言,在各种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之类的规定,用这种子虚乌有的乌托邦理论来攻击与抵销“公权神圣主义”,法律的天平会向私有财产自由主义倾斜,物权法律关系就会大乱而特乱,也是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意义与宗旨原则的。
其实,几百年来西方国家对于民法典一直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恰如其分地保护私有财产,许多国家在民法中增补了大量公法的内容,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征收暴利税、遗产税,而且税率非常之高,这种严格限制私有财产的办法,目前中国还没有出现过。如果说西方国家“私权神圣”的论题成立,那么“所有权限制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就不能成立,国家在征收特种税和征收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就无法进行。
另一个反驳者说道,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以上言论证明了一点,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有法例的,并且是统一实行了70多年的。既然如此,并且既然中国宪法、民法通则过去一直沿用这样的规则,那么在“基本民法”物权法中添加这样的规则丝毫也不奇怪,不添加才叫做奇怪呢!至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过分强调公有化和计划经济体制,这不是原则上出差池,而是处理技术上出了问题,这是可以通过“微调”的办法来进行适当处理的。
以上言论不能证明《法国民法典》确实确立了“私权神圣原则”。对于该民法典,笔者是反复阅读过多遍的,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这样的条文。相反地,该法典中公法的和限制私人财产权内容相当的多,而且每修改一次就增补一部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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