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全民所有制平起平坐,那么对不起,那得跟国家法人一样的履行义务、承担那样重大的社会责任!
全民所有制与私有制本身是两个不同界别的所有制,社会分工有很大的差异。私有制能干的事情,全民所有制都能干;全民所有制能干的事情,私有制很多不能干。
因此,首先得承认身份立法,其次才承认行为立法。物权法必须需要这样立法,不这样立法还真的行不通。
身份立法与行为立法,两者之间客观上会发生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可以缓和的,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比如说,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厉害得不得了,也是顶级身份立法对象。但是,国家法人通过放权让利的办法,也可以使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得到很大的好处,往往比土地所有权人得到的好处更多。这跟土地私有制的行为立法不一样的,西方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是王爷,所得的利益往往是最多的,土地使用权人所得的利益往往是最少的。
关键在于,各种所有制需要和睦相处,遵守互不侵犯条约。就目前来说,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既要防止公权私化倾向,又要防止私权公化倾向。
至于平等保护问题,需要科学的界定,正确地划分势力范围。现实情势下,只能做到有限的和相对的平等保护,不能做到无限的和绝对的平等保护。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要看环境条件、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是否适合搞,以及应当搞到什么程度等。
一谈到平等保护,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否定所有制关系,就否定优先权的存在,这是错误的,到头来定会碰壁的。
(2)其他问题
由上面的介绍得知,整个物权法讨论过程是一场大混战。所谓混战,不只是正反两派之间的混战,而且还有同一派别中出现几种观点的混战。客观上,物权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不计其数,某些问题想回避也回避不了。
现在,不能说两派之间或者几派之间都是对的,或者都是错的,反正是各有千秋,不分仲伯的现象也会发生。
譬如,立财产权法比较省事,更适用于经济领域的财产关系,这里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容易一些,但优先权、排他权等权利关系不甚明了,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缺少短板,不利于系统性的综合平衡。立物权法比较麻烦,不仅涉及到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到非财产关系,这里实行平等保护原则曲折一些,但优先权、排他权等权利关系清晰可见,在规范财产的来龙去脉上很有成效,也只有在物权法中才能体现“物权优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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