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开始时“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不了多久就原形毕露了。并非每个人蓄意逃债,而是经济形势、市场行情和客观条件等不可预知的因素使然。这对于债权法和物权法来说都是个难题。
物权法推出之后,需要重新梳理了一下规则,正确处理一些焦点难点问题。
(一)反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及其焦点难点问题
1、概述
反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就是限制合同生效主义的规则,并非彻底剿灭合同生效主义的规则。法律实践中,什么最适合的规则就是好的规则。
物权法之物权变动生效主义规则推出之后,有的人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彻底完蛋了。物权法还没有这么大的能量,也没有这样的手段与目的。况且物权法与债权法多少有一些差别,物权本身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这4种生效方式之间也有一些差别,况且法定的生效与约定的生效、特定的生效与一般的生效、优先的生效与滞后的生效也有一些差别,况且生效过程有初级、中级、高级或者终极生效等多种解读的办法。
如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等硬实力,对于合同生效主义进行了严重的挑战。即使是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等软实力,同样对于合同生效主义进行了挑战。合同生效主义是个老牌帝国主义,在中国统治了数千年之久,合同法也是王牌的债权法并且广为流传,耳熟能详。当一种平衡的出现而打破另外一种平衡时,或者法与法之间产生抵触时,应当作出明文规定的却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有规定的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式的规定。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一般人看不懂或者不得要领。
反合同生效主义诞生之后,合同生效主义何去何从,将是一个很大的焦点难点问题。物权法对此已经作出简化的规定,并没有深入的规定。
确切地说,“反”合同生效主义,即物权变动生效主义,只是“限制”合同生效主义,并非“消灭”合同生效主义。合同生效主义简单易行,尽管受到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所限制,仍然还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尤其是在股票、债券市场上的一些特定的合同交易行为,以及一些新兴的电子合同即付行为,往往不与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发生必然的联系,合同生效主义的势力范围仍然很大。
同是合同生效主义,于债权(关系)生效范围较大一些,于物权(关系)生效范围较小一些;于动产(关系)生效范围较大一些,于不动产(关系)生效范围较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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