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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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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6(第3节)

些;于民事(关系)生效范围较大一些,于公事(关系)生效范围较小一些。就公事公办而言,大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很小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基本上是拒绝口头约定的,因此,与合同、合同生效主义关联度最小。

2、物权法第9条的问题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这里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但书的内容包括哪些?二是,为什么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三是,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对抗主义与免登记范围,与传统的合同生效主义怎么甄别与衔接?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有些法学家进行了解释。问题在于,多数人的阅读习惯是读一读物权法的原文算了,对于法学家们的解释基本不看。还有的人根本没有阅读物权法,还是一味的信奉合同生效主义。当然,合同生效主义仍然有一些生存空间。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大,需要作系统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计算机模块,可惜至今没有人作这样的系统研究。

物权法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不动产登记法,没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说法,唯独中国这样不负责任地作出奇怪的规定。以土地所有权而论,中国存在国家、集体这两种公共所有制,本身是个复杂的土地所有制,走私土地的不在少数;土地的四至范围不清等于所有权归属不清,而且全国各地到处都有无主荒地。一旦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登记,那国家每年的损失简直是天文数字而无法估量。

反过来说,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个普遍性规则,多数情势下依然会依托“合同生效”这一起点。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农用地使用权,约定的权利受制于法定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经济活动中和其他活动中,仍然广泛存在传统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与逻辑法,与合同生效主义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都不相同。出于相互信任的本能,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连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两者都自行省略了,尽管于法律意义上不能生效,但彼此之间认可了生效。

3、物权法第23条的问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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