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意义上讲,比动产质权的约束力更大一些。此类混合合同,一种是“普通合同+权利质权合同”,称之为二混合同,即跳级式混合合同;另一种是“普通合同+抵押权合同+权利质权合同”,称之为三混合同,即逐级式混合合同。无论哪一类混合合同,只要是开启了权利质权担保范围,首先停止工作的是普通合同,其次停止工作的是抵押权合同。
权利质权成立后,对债务人产生压力的不仅仅是债权人,而且还有一些公职公权单位,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局、证鉴会、全国征信管理中心等。权利质权合同的特点之一,是担保债权包揽了普通债权,亦即完全替代了普通债权。权利质权就是在消灭普通债权基础上成立起来的,权利质权最活跃的时候就是担保债权最活跃的时候。换言之,担保债权最活跃的时候就是权利质权最活跃的时候。
权利质权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消灭它没那么容易。即使担保债权消灭以后,还要经过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才能最终消灭。
三则,留置权的同伴关系。
留置权是最高等级的担保物权,民商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特别留置权的形态各异。一般留置权需要经过普通合同这一关,这里存在同伴关系。某些特别留置权不需要经过普通合同这一关,甚至于什么合同也不需要,这里不存在同伴关系。
多数留置权的同伴关系是“普通合同+留置权”,是越级式(越过抵押权合同和质权合同)。个别留置权合同是从权利质权合同上升格而成的。
留置权享有高度的排他性功能,留置权粘连的担保债权完全替代了普通债权。在这里,说普通债权是“主债权”更加不可思义。高度的排他性+高度的自主权+高度的独立性+高度的扩张性+高度的强制性=超级担保物权=超级担保债权。即使是抵押权、质权也其面前甘拜下风。
相比之下,普通合同与留置权合同相差几个等级,普通债权与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也相差几个等级,到底谁是“主”、谁是“从”呢?
其次看分立合同上的相隔关系。
一则,抵押权的相隔关系。
考察抵押权合同,一般是混合合同形式的,很少分立合同的。那些分立合同肯定是“普通合同:抵押权合同”。
倘若孤立地看,当事人大部分时间在履行普通合同。倘若系统地看,抵押权合同的效力不止于担保合同本身,可以抵押权合同带动普通合同的履行。就是说,担保债权债务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13页
